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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百万,否认签字盖章就能不还?

    来源: 广西日报 2026-08-05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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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中,常有债务人以“他人代签”“公章私盖”为由拒绝还款。贵港市港北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家族关联企业借贷纠纷案,依据民法典表见代理规则,明确了各方还款责任。

    【案情】

    2020年11月,王甲、王乙、王丙、王丁4名家族成员,以及王丙、王丁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B两家木业公司,共同向张某借款145万元。资金汇入王丙的账户后,6个借款主体(4人及2家公司)共同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利息及用途等内容。借款人落款处有4人签名捺印,并加盖A、B两家公司的公章,交由张某收执。借款方依约付息至2025年1月。此后,张某将债权转让给女儿张某某。因多次催讨本息无果,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6个借款主体共同偿还。

    庭审中,王丁与B公司辩称,借条上并非本人签名、公章系他人擅自私盖,自己未收款用款,不应担责;其余被告则称仅为名义借款人,资金实际由王丁与B公司使用,应由实际用款方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145万元借款汇入王丙账户后,两日内便全额转至王丁账户,其中125万元转入B公司账户,由B公司长期代为偿还利息。王丁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章实际保管人,对公章系他人私盖一事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王丁与王丙系亲兄妹,出借人基于亲属关系、公章公示效力及完整资金流向,有充分理由相信王丙有权代签及使用公章,构成表见代理,笔迹鉴定已无必要。6名被告共同签字盖章,已形成共同借款合意,内部关于资金分配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最终,法院在抵扣超额支付的利息后,判决6名被告共同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3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王丁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为家族关联企业共同借贷的典型案例,裁判核心在于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其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存在代理权外观、出借人善意无过失、借贷行为合法有效。本案中,亲属身份、企业公章、资金流向构成完整的代理权外观,公章管理疏漏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借条上签字、盖章的主体均为共同借款人,需共同清偿债务。借款方内部关于实际用款、代为签字的约定仅在内部有效,无法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未实际使用借款也不能免除还款责任。

    公章是企业对外民事活动的核心凭证之一,法定代表人负有妥善保管公章的法定义务。若因管理失当导致公章被擅自使用并形成代理表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蒋予昕 黄莉祺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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