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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级
    药品监管领域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桂政发〔2026〕20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6-07-10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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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工作,控制药品安全风险,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收回9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放权方式。

    对于本决定印发之日前已受理的相关事项,南宁、桂林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须与自治区药监局做好交接,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附件:自治区级药品监管领域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级药品监管领域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清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调整前实施方式

    调整后实施方式

    1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实施

    收回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

    2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实施

    收回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

    药品生产许可

    委托桂林市实施

    3

    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许可

    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实施

    收回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委托南宁市实施

    4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

    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实施

    收回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

    5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批

    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实施

    收回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

    6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

    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实施

    收回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审批

    委托南宁市实施

    7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实施

    收回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

    8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实施

    收回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

    9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

    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实施

    收回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

    10

    执业药师注册

    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

    将放权方式由“授权下放”改为“委托下放”

    11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实施

    将放权方式由“授权下放”改为“委托下放”

    12

    化妆品生产许可

    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实施

    将放权方式由“授权下放”改为“委托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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