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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114663 主题分类: 林业;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16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3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24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1146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16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3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24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114663
    主题分类: 林业;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16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3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24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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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114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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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16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3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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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6〕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通知(桂政办发〔2026〕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我区编制了“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并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森林年采伐限额总体情况

    全区“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共6600万立方米,其中,自治区统筹使用不可预见性年采伐限额280万立方米,分解至各编限单位的限额情况见附件。

    二、严格执行森林年采伐限额制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原则,同一单位内的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用于商品林采伐。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逐步提升天然林和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

    三、持续深化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持续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实施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同一单位抚育改造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县域内受灾林木采伐,可不分类别先行调配采伐限额使用。实行桉树人工商品林“面积+亩产”采伐设计。继续执行自治区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结转及统筹使用机制,自治区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可用于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国家及自治区部署森林经营任务、重点林业工程项目、自然保护地生态改造项目、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项目、林农因病因学等不可预见性采伐需求。

    四、不断强化森林采伐监督管理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执法工作。落实采伐管理“阳光公示”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公开有关事项。自治区林业局要按程序开展“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执行监测、中期评估及适度优化工作。部分采伐限额量接近生长量的县(市、区)应开展森林蓄积量年度监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常态化开展采伐审批服务监测监管,加强采伐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深入整治林木采伐审批服务方面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附件:广西“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分解表


    202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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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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