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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102245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2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3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29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10224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2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3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29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102245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2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3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29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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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10224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2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3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29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号)同时废止。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桂慈善奖是我区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旨在表彰我区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志愿服务等非法人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组织、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办法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  八桂慈善奖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40个;同时设立提名奖,名额原则上不超过60个。包括以下奖项:

    (一)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区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原则上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二)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区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原则上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三)捐赠企业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区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原则上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

    (四)捐赠个人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区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原则上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

    (五)慈善组织奖,表彰在我区慈善领域贡献突出,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具有典型示范作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原则上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

    (六)提名奖,授予在评选过程中进入入围名单但最终未获得本条第(一)至(五)项奖项的参评对象,原则上名额不超过60个。

    第四条  八桂慈善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开展评选表彰,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具体实施。

    每届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方案由自治区民政厅拟定,经自治区党委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当届八桂慈善奖评委会依据当届评选表彰活动方案的规定组建,对候选对象进行评价和审议。评委会由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有关党政机关、军队有关单位、人民团体、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机构等的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慈善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八桂慈善奖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专家评审小组由评委会遴选部分成员组成,负责对参评对象进行具体评价。

    第七条  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八桂慈善奖的组织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初评和推荐工作。

    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充分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第八条  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自荐,由推荐单位按以下方式组织推荐:

    (一)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推荐。具体包括:

    1.在市级及以下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

    2.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个人和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奖、捐赠个人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

    3.在当地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慈善组织奖。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且符合参评八桂慈善奖各奖项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推荐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慈善组织奖;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参评的,由自治区民政厅组织推荐。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自治区民政厅提出推荐建议。

    (三)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自治区级单位负责其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组织推荐。具体包括:

    1.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作为出资人管理企业、中央驻桂企业、在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人员参评捐赠企业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慈善楷模奖、捐赠个人奖。

    2.自治区外(含港澳台)企业、组织和个人参评八桂慈善奖各奖项。

    (四)中央驻桂单位(不含中央驻桂企业)及其人员参评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个人奖,由自治区民政厅组织推荐。

    (五)驻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参评慈善楷模奖、捐赠个人奖,由其驻桂最高一级政治工作部门统一推荐,不向设区市民政部门申报。

    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应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初评和推荐的申报。

    第九条  各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拟推荐对象名单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对象的参评材料上报至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其中,设区市民政部门推荐的对象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条  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对拟推荐对象的参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名单反馈至各推荐单位。

    各推荐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进行考察,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参评对象的慈善捐赠失信行为记录,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其中,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等意见;对军队单位及其人员,还应当征求军队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政法、审计等部门意见;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各推荐单位将推荐对象名单在本系统、本地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正式推荐对象至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八桂慈善奖候选名单,由八桂慈善奖评委会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八桂慈善奖评委会专家评审小组评价结果,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入围名单。

    第十三条  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入围名单提请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审议,形成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自治区民政厅将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按程序提请自治区党委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将拟表彰对象名单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民政厅官方网站、广西日报等指定官方渠道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一般于9月举办八桂慈善奖表彰活动,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表彰决定,向获奖者颁发奖杯、证书,具体时间根据工作实际安排。

    第十六条  曾经获得中华慈善奖或者八桂慈善奖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慈善组织奖的,一般不再参评八桂慈善奖相同奖项。如在表彰周期内又作出新的重大贡献的,可以参评。

    曾经获得中华慈善奖或者八桂慈善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的,可重复参评。

    第十七条  参评八桂慈善奖的个人、单位、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参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详细。

    发现个人、单位、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一经核实,不得参评当届八桂慈善奖。

    第十八条  八桂慈善奖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自治区民政厅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并收回奖杯、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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