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73356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减灾救济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18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19号 |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24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公报期刊:
202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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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000007565768W/2026-73356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04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6〕19号
2026年04月24日
|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73356 | |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减灾救济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18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19号 | |
|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24日 | |
| 效力状态: | |
| 用户分类: | |
| 公报期刊:
202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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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000007565768W/2026-73356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04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6〕19号
2026年04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审定流程。
2026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范围内下列重大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交通运输工程
(一)公路交通工程
公路工程的A类桥梁,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20g及以上地区的B类桥梁。
长度3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二)铁路交通工程
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Ⅱ级干线和货运专线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特大型站和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
越江隧道、海底隧道。
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及其他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
(三)市政交通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中占据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梁和车站的主体结构;工程场址及外延5公里范围内存在可能发生6.5级及以上地震活断层的场址。
城市道路中悬索桥、斜拉桥以及跨度大于150米的拱桥。
(四)其他交通工程
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的航管楼。
液体危险品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二、房屋建筑工程
(五)省级及以上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建筑。
(六)三级医疗机构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建筑;《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规定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具有I级应急功能保障医疗机构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建筑。
(七)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
(八)重大单列防空设施。
(九)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十)大型及以上水厂、污水处理厂以及服务人口在20万人以上的主干地下管线。
三、水利水电工程
(十一)坝高大于100米、库容大于5亿立方米的新建水库。
(十二)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高度为90米以上的1级、2级大坝,抽水蓄能电站Ⅰ等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水、调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
(十三)场址区5公里范围内有长度大于或等于10公里的活动断层;有震级大于或等于5.0级发震构造。
(十四)位于大、中城市城区内或上游的1级挡水建筑物。
四、电力工程
(十五)电力设施中的大跨越工程。
(十六)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
(十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330千伏以上变电站。
五、石油化工工程
(十八)通过活动断层或位于其附近的油气干线输送管道;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的油气干线输送管道。
(十九)石油化工钢制设备中公称容积大于等于3万立方米的立式圆筒形储罐和高度大于等于80米的裙座式直立设备。
(二十)涉及光气生产和存储的建(构)筑物。
(二十一)气态5万立方米以上、液态0.1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化工仓储工程。
(二十二)20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主要设施。
(二十三)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高危石油化工工程。
六、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二十四)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国际海缆登陆站。
(二十五)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含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
(二十六)混凝土结构塔高度大于250米或钢结构塔高度大于300米的国家级、省级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
(二十七)省级或覆盖用户规模在100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网络一级保障前端。
七、海洋工程
(二十八)大型海洋风电场。
(二十九)大型海上固定油气设施或地震地质条件复杂的海洋油气设施。
(三十)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重要海洋建设工程。
八、核工程
(三十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三十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三十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三十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三十五)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涉核设施。
九、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工程
(三十六)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的建筑。
(三十七)大型风洞设施、大型射电望远镜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工程。
十、国务院或自治区认为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重大工程。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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