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丨《广西考古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强全区基本建设工程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管理,推动“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落实,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考古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从五个方面规定考古前置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六条,明确了考古前置工作的定义、原则及经费来源等。
第二章 适用范围。共一条,明确了需要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五种情形。
第三章 工作流程。共九条,明确了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主体,规范了考古前置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时限、检查验收等流程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共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和考古发掘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相应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共二条,解释性条款。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文物保护优先原则。明确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要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公路、铁路、运河、管网等线性工程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重要文物遗存的,应当优先调整建设方案进行避绕。
(二)压实各部门工作责任。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考古前置工作主体责任,构建了自治区、市、县三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体系,同时压实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同抓好工作落实的相应责任。
(三)明确工作经费来源。经过对全区考古前置调查、勘探经费需求测算,并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复协商,确定不同情况下分别由政府、建设单位承担。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