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广西涉走私货物处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强广西涉边违法犯罪综合治理,规范涉走私货物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广西涉走私货物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6年1月9日,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刚书记在龙州召开全区强边固防工作专题会议,提出“十个一”的工作部署,其中针对各地普遍反映“打得越多、负担越重”的问题,要求自治区商务厅(打私办)研究制定罚没涉私货物处置工作机制。自治区商务厅(打私办)聚焦我区当前处置涉走私货物面临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形成《办法》,提出处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程序规范、权责对等,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守正创新、服务大局的工作原则,从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常见货物处置、处置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政策内容
《办法》包括5章25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目的和依据、名词定义、处置原则、处置主体、保管场所、经费保障等基本内容。
第二章为涉走私货物处置程序,主要针对先行处理、移交保管、检验检疫、认领公告、认领条件、处置方式、拍卖价格确定、拍卖、收益管理等程序作出规定。
第三章为常见涉走私货物处置,针对涉走私冻品处置、涉走私车辆处置、涉走私船舶处置、涉走私烟酒等处置进一步细化规定。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在情况通报、资料存档、销毁监督、监督检查、追责问责等方面进行明确。
第五章为附则,主要是解释生效的相关具体内容。
三、亮点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涉走私货物处置方式。当前,我区各地在处置涉走私货物工作中,存在无规可依、处置程序和方式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办法》提出对查扣的涉走私无主货物进行分类处置,对涉走私冻品和其他涉走私货物分别明确各自的处置主体,针对各执法单位难以处置的涉走私无主货物,可移交打私主管部门协调处置。为打私一线处置涉走私无主货物提供了规范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涉走私无主货物拍卖程序。《办法》对查扣的涉走私货物中,可以依法拍卖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拍卖程序,明确拍卖涉走私货物的程序为移交保管、检验检疫、公告认领、执行拍卖、上缴国库等。
(三)进一步明确认领公告期限。结合基层执法实践和要求,《办法》参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2条第四项,将无主货物认领公告期限明确规定为不少于3个月。
(四)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针对各地普遍反映“打得越多、负担越重”的问题,《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将处置涉走私货物产生的运输(含搬运)、检验、检疫、检测、公告、保管(含仓储、停放、冷藏)、销毁、拍卖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经费不足的,按规定调整预算或追加安排。
(五)进一步强化涉走私腐败监督。《办法》强化了追责问责,提出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贯通协同的工作机制,对以权谋私、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查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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