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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沉浸式融合服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6〕2号)部署,结合广西养老行业发展实际,整合养老机构开办全生命周期高频审批事项打造的一体化、场景化、沉浸式政务服务。

    加快推进广西开办养老机构落地见效,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开办养老机构的主体。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审查

    (五)养老机构备案

    (六)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七)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八)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九)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

    (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执业登记(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除外)

    (十一)诊所备案

    (一)共性材料

    1.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申请表。

    附件下载: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申请表.docx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办理养老机构备案、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执业登记(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除外)、诊所备案,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二)个性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申请人发起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联办申请,跳转到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进行以下材料填报。

    (1)关于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本)。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经确定施工企业证明。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审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成立登记表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场所、开办资金、申请登记理由等。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拟任)签署。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开办资金验资报告。申请人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存入注册资金,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章程必须参照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5)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原件、复印件)。

    5.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6.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单位登记证书。

    7.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文件。

    (2)属于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分类改革批复文件。

    8.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供具有审批更名职责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单位法人证(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2)变更事业单位分类类型的,提供编制委员会分类改革的批准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

    (1)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2)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10.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执业登记(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除外)

    遵循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按照既有事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执业登记提交所需材料。

    11.诊所备案

    遵循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按照既有事项诊所备案提交所需材料。

    上述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申请材料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一)线上办理。线上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智桂通”移动端的“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设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申请入口。

    (二)线下办理。线下依托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

    1.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0771-2816690

    2.南宁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0771-5505952

    3.柳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772-2822469

    4.桂林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0773-2868886

    5.梧州市民政局:0774-5816511

    6.北海市民政局老龄慈善和养老服务科:0779-2027202

    7.防城港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0770-2820469

    8.钦州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0777-3891392

    9.贵港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0775-4526776

    10.玉林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0775-2680723

    11.百色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776-2989881

    12.贺州市民政局老龄工作科:0774-5696272

    13.河池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儿童福利科:0778-2286344

    14.来宾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0772-4278339

    15.崇左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0771-7831913

    各部门形成办理结果(即审核通过或不通过)→办理时限内将结果反馈到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综合窗口人员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结果送达方式选择线上反馈、线下邮寄送达,或通知申请人到窗口统一领取。

    总法定办结时限187个工作日,总承诺办结时限46个工作日(均不含现场核验、专家评审、法定公示时间)。

    问题一: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在什么阶段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办好环评手续。

    问题二:养老机构涉及医疗服务,应怎样办理环评手续?

    答:养老机构配套设置医疗服务设施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别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同步对照第五十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10项“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和第四十九类卫生第108项各类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按两类中环评管理等级最高的类别办理环评手续。

    问题三:哪些项目需要报消防验收?申报验收需要哪些材料?

    答:消防验收针对的是特殊建设工程,即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需办理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需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材料。

    问题四:办理消防验收需要多长时间?消防验收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问题五:哪些项目需要报消防验收备案?申报验收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答:除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十六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需提交消防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材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出具备案凭证。

    问题六: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问题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审查的住所证明包括哪些?

    答: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的,出具房产证书原件;租赁的,出具租赁合同;借用或由其他个人、组织免费提供的,由房产所有者出具书面证明。

    问题八: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有何其他要求?

    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公务员兼任。

    问题九:开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如何办理备案?

    答:开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问题十: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三)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备案承诺书。

    问题十一:请问中央驻桂及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权益管理部参保登记的单位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注:多证合一企业不需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企业营业执照即等同于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在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社保经办机构已同步完成“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仅需在首次为职工办理参保时提交补充银行信息材料。

    问题十二:请问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及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是根据什么文件来确定的?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9号)文件,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确定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及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问题十三:新开办的企业的医疗保险参保地怎么确定?

    答: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参保登记管理机构一般为注册登记相应的属地医保经办机构。

    问题十四:变更单位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需要什么材料?

    答:(一)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供具有审批更名职责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单位法人证;

    (二)变更事业单位分类类型的,提供编制委员会分类改革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问题十五: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多久可以领证?

    答:自审批机关受理后,最长15日可以领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问题十六:从事食品经营,想办健康证,去哪里办?

    答:健康证明由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部批准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办理。

    问题十七:健康证明什么人需要办理?有何规定?

    答:(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需要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经现场核查人员核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相关规定主要有: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二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三是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问题十八:哪些医疗机构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事项时需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答:门诊部(含门诊部)以上规模的医疗机构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事项时需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问题十九: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应如何体现?

    答:查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污水、污物、粪便等的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及传染病防治有关标准要求,并签订有关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但不将相关部门的审批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前置事项。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6号)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信息核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六)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七)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八)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九)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十)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十一)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十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执业登记(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十三)诊所备案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