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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自法考改革以来,每年通过率保持在10%—15%。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一)一般报考条件 

    注:具体报考条件须结合当年法考公告予以明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法考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此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法学类”本科专业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法学门类下的“法学类”,其学科代码为0301,具体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7个专业。此外,对于具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如获得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可以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尚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政策要求:

    今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下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今年内能取得本科毕业学历人员,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或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情形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次年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本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老人老办法”专业学历条件或者符合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次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本科、硕士及以上毕业学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次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毕业学历和学位或者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毕业学历和学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军队院校次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军队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和学位。

    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报考,前一年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今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今年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今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在今年度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

    (二)报名程序

    法考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采取承诺报名制,仅进行形式审查,在审批发证阶段进行实质审查,不再组织现场确认。

    (三)放宽条件问题

    《法考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法考通常分两次组织进行,一次为客观题考试,顺利通过后可参加后续主观题考试,其中客观题考试分试卷一与试卷二,测试科目分别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主要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考实施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客观题采取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主观题考试以计算机化考试为原则,配备电子版法律法规汇编。

    主观题计算机化考试自2018年起在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黄山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5个考区进行试点,2019年全面推广,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主观题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包括搜狗全拼输入法、QQ全拼输入法、谷歌双拼输入法(微软双拼方案)、搜狗五笔输入法(86版)、极品五笔输入法(86版),港澳考区应试人员可以选择使用仓颉输入法和速成输入法,应试人员使用其中一种输入法作答。考试系统不支持手写板、语音等辅助输入设备与软件。

    原则上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法考,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1.A证:符合报名专业学历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A类职业资格,颁发A类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全国执业。

    2.B证:放宽地区报名专业学历条件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B类职业资格,颁发B类职业资格证书,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

    3.C证: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合格分数线的,授予C类职业资格,颁发C类职业资格证书,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

    已经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可以再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时,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原持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考生不用再次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客观题考试

    按照广西实际报名情况,考试可能会分批次进行,考生需注意自己的考试时间避免错过考试。

    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客观题考试为期一天,上午9:00—12:00,共180分钟,考察试卷一,下午14:30—17:30,共180分钟,考察试卷二。

    前一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180分)考生,不再报名参加今年客观题考试;考试成绩达放宽政策报名专业学历学位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可继续报名参加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原则上保留一年)。

    2.主观题考试

    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180分)考生、考试成绩达放宽政策报名专业学历学位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报名主观题考试。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主观题考试为期半天,通常安排在上午9:00—13:00,共240分钟。

    享受放宽政策的考生如在考试中主客观成绩均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也可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A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成绩一般于考试后一个星期公布,主观题成绩一般会于11月20日左右公布,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查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网上成绩查询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左右,逾期将不能查询。

    1.客观题成绩异议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的规定,对于客观题考试成绩不予复核,但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无成绩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三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分数核查申请;对于主观题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分数核查申请。

    2.主观题成绩异议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的规定,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分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分数核查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1.提交申请材料

    主观题考试成绩发布后,考生可关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的公告,或关注相关短信,在规定的集中颁证时间登录考生个人中心选择证书颁发受理地并填报相关个人信息。同时预约现场提交材料时间,准时前往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考生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条件政策,成绩达到当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集中颁证时间内领取的,可联系申请地市司法局预约在其他时间由本人领取。

    2.颁发证书

    材料提交完成后,受理机关会对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告知颁证时间(或通过手机短信、受理地司法局官方政务新媒体获取颁证时间),申领人应在颁证时间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申请地市司法局颁证点领取证书,并签字确认。

    1.补发。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考证书丢失后无法办理一个一模一样的新证书,只能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

    2.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重新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以申请授予A类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已取得的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证书自作出授予新的法律职业资格决定之日起自动失效。

    为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诚信管理,该办法规定,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处理。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不仅报名无效,而且要给予两年内禁考的处理。对于已经参加考试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通过贿赂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学历和学位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依法予以撤销,并办理注销手续。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撤销法律职业资格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问:报名专业学历条件中的“法学类”如何理解?

    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类”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法学类”,学科代码为0301,具体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纪检监察、国际法、司法鉴定学10个专业。

    2.问:《公告》关于报名专业学历条件中“从事法律工作”具体指哪些?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关于适用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从事法律工作”主要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

    3.问:本科为非法学类专业或非全日制学历的明年应届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毕业生,能否报考今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答:具体来说,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适用“老人老办法”规定的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取得的本科毕业学历报考今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是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对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明年应届硕士毕业生身份报考,无需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后报考。

    三是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的人员,如户籍在放宽地方且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可以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报考,但考试通过后只能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

    4.问:明年毕业的法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能否报考?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和学位后,再取得法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历学位的,符合“法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报考要求,在承诺能如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可以明年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5.问: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人员的报考要求?

    答: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除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外,《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取得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6.问:考生能否在异地报考?

    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考区报名,不受工作、学习或者户籍地限制。

    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

    部分考区因报考人员达到机位数量上限的,报考人员可选择其他考区进行报考。

    7.问:如何了解更多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答:可查阅当年司法部或本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也可参考历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