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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和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以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行政复议案件代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民事、行政案件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因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

    9.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10.请求因使用假劣的种子、农药、化肥、饲料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赔偿;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请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4.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5、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三)申诉、再审案件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家庭人均月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人均月收入的。

    申请人因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本人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进行综合认定。

    价值较大资产包括:
      (一)两套以上的商品房和商业性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非住宅类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三)汽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四)其他价值较大的资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或者其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递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采用网络、邮寄等方式申请。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自治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申请人也可以就近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困难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符合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情形的,不需提供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办案机关。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为其辩护或者代理;

    (九)受援人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或者干扰、妨碍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导致法律援助难以开展;

    (十)受援人失去联系或者死亡,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