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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线电管理条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为制度基石,防范和打击“伪基站”“黑广播”

2026-08-07 10:10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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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支撑公众通信、民航导航、铁路调度、应急救灾、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的“隐形基础设施”。近年来,“伪基站”“黑广播”等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屡打不绝,既扰乱空中电波秩序,又成为电信诈骗、虚假广告、侵害群众财产安全的传播载体,对公共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从无线电管理角度看,防范治理此类问题,必须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底座,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拘留兜底,并最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现刑事震慑,形成“技术监测—行政查处—治安惩戒—刑事追诉”的全链条治理闭环。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与公安、广电等部门协调联动,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治理“伪基站”“黑广播”违法犯罪工作,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查获的“黑广播”设备。

一、“伪基站”“黑广播”的无线电管理定性及危害

“黑广播”是指未经广电与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私自设立、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发射的广播电台,夜间循环播放虚假药械广告、涉黄涉赌信息。

“伪基站”则是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非法通信基站,通过强制脱网方式使周边手机脱离运营商网络,冒用公众服务号码群发诈骗短信、钓鱼链接、木马程序。

二者均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非法挤占国家授权频率资源,对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危害性包括:一是对民航导航、铁路调度、水上遇险救助等公共安全频率形成干扰风险,直接威胁交通运输安全;二是劫持公众移动通信信道,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与个人信息权益;三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通道,造成群众财产损失与社会秩序紊乱。

二、无线电管理条例:行政监管与执法查处的基本依据

2016年修订施行的无线电管理条例为防范“伪基站”“黑广播”提供了明确的行政法治框架。其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七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线电管理条例还赋予无线电管理机构管控手段:在监测中发现非法发射线索,可暂扣设备、查封台站,必要时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在生产流通端,要求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须取得型号核准并办理备案,从供应链压缩非法设备的可获得性。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填补治安拘留兜底空白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新增“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或者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一修订具有三重突破:其一,公安机关发现私设“伪基站”“黑广播”即可直接拘留,响应速度大幅提升。其二,将“擅自设台/占频”列为独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无线电管理条例形成“行政罚款+治安拘留”双轨并罚。其三,明确公安机关可独立适用该条,公安方快速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四、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刑事追责的底线震慑

行政罚款与设备没收不足以根绝暴利驱动的非法设台行为,必须引入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1号)明确将“未经批准设置‘黑广播’”“未经批准设置‘伪基站’”直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同时细化“情节严重”标准:影响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频率正常使用;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期间使用;同时使用3个以上非法台站;“黑广播”功率500瓦以上或覆盖10公里以上;伪基站发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等。“情节特别严重”涵盖危及公共安全、功率3000瓦以上、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同时使用10个以上非法台站等情形。此外,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达3套以上或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可另涉非法经营罪;若明知他人诈骗仍提供发送通道,则按处罚较重罪名定罪。

五、构建无线电管理长效防范体系

法律文本只有嵌入治理流程才能释放约束力。防范“伪基站”“黑广播”应坚持:

一是刚性落实行刑衔接。无线电管理机构与公安、广电、市场监管、民航、铁路建立线索双向移送与联合执法机制;对达到法释〔2017〕11号立案标准的,一律刑事移送,同步固定台站坐标、发射参数、内容录证、设备等证据链。

二是溯源斩断黑产链。将监管触角前移至电商、电子市场、二手平台,严查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

三是社会共治补盲。畅通“12381”及各地无线电干扰申诉、举报渠道,向公众普及诈骗信号辨识常识,使“伪基站”“黑广播”在群众监督中无处遁形。

空中电波秩序是国家电磁空间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伪基站”“黑广播”看似是几块电路板与一根天线,实则撬动的是公众通信主权、交通导航安全与反诈治理大局。以无线电管理条例兜住行政监管底线,以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现治安拘留兜底,以刑法树起刑事追责高墙,辅以常态化监测与跨部门协同,既回应了电磁空间作为国家安全新兴领域的治理需求,也切实守护了公众通信、广电秩序、民航铁路安全与群众财产安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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